七旬老年夫妇驾驶“老年代步车”闯红灯被撞,法院判决结果引热议

瑞安爱车人 2026-02-03 车友之家 3052

上海虹口法院一起汽车和“老年代步车”的交通事故审判结果引起关注和广泛讨论。

事情是这样的:

老年妇女沈某驾驶一辆三无“老年代步车”载其老伴黄某行驶到中山北一路广中路交叉口,在信号灯为红灯的状态下,沈某驾驶车辆往前横穿;此时驾驶轿车的李小姐在绿灯状态下过路口,与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。事故造成沈某和黄某不同程度受伤,沈某两段椎体压缩性骨折、左侧部分肋骨骨折;黄某左侧部分肋骨骨折。

交警方面认定该事故是多方过错导致。

沈某、黄某驾驶和乘坐无上路资格的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,并且存在闯红灯的情况;轿车司机李小姐在过绿红灯的时候没有减速行驶,同样要承担过错。最终责任认定书显示沈某负主要责任,黄某负次要责任,李小姐承担高于黄某的次要责任。

肇事人沈某、黄某将李小姐诉至法庭,索赔共计70余万元。

法院认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,对于沈某、黄某部分诉求予以支持,对于二者关于二期治疗的营养费、护理费等诉求不予支持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代李小姐赔偿二者35万元。

(图片供参考)

如何看待这一结果和责任认定呢?

首先对于责任认定是不认可的,因为在不超速驾驶的状态下,没有交通法规明确机动车在绿灯状态下需要减速至特定车速行驶;虽然安全驾驶原则要求驾驶员必须保持警惕,并在必要时减速,可是信号灯是驾驶员判断路况的关键参考,在绿灯的状态下,司机是可以以正常车速行驶的。所以此次交通事故的诱因是沈某、黄某闯红灯造成,其闯红灯的行为是不可预测的,李小姐于情于理不应该承担责任。

如果连闯红灯都要作为“减速预判参考”的话,那么以后的司机只能战战兢兢的驾驶了,交通效率难免会被影响。

其次责任划分之后,沈某、黄某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对李小姐的车辆损失维修费用。

双车交通事故在都有责任的前提下,车辆维修费用也不应该仅由一方承担。

交通事故中不应该存在“强弱势”之分。

重点:

没有“老年代步车”这种车型,其车型是低速车辆,性质是非公路用车;是没有路权的;驾驶此类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本身已是违法行为,其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
并且具体到沈某、黄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中不仅有驾驶无资质机动车辆上路行驶,还有闯红灯,两者都是主观上的交通违法行为,其应当为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代价。

笔者主观认为沈某、黄某是咎由自取,哪怕在交通事故中双双死亡也一点都不值得同情。

“老年代步车”上路行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交通部门对于此类违法上路的车辆应当加强管理和处罚力度,否则也应当有一定的责任。

非公路用车上路行驶是没有争议的交通违法行为,发现之后则应当扣车、记分、罚款或并处拘留;不能因为此类车辆用户足够老,就可以减轻处罚或者象征性的处罚,更不可以默认此类车辆上路行驶。否则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角色就不只是这些车辆用户了。要知道这些所谓的“老年代步车”的售价并不低,少则万元、多则数万元;以相同价格完全足够去买一辆真正的微型电动汽车,更有大量车况良好的二手汽车可以作为选项。

于是为什么要选“老年代步车”的问题也就有了清晰的答案。

原因无非是以下三点:没有号牌,无拘无束没有驾照,不受管理没有保险,降低费用

所谓的“三无”其实正是这些人的“三要。”

其要的就是不受交通法规的约束,没有机动车号牌,交通监控拍摄不到;于是这些车主才敢于随意的逆行、闯红灯,而“法不责老”的描述虽然夸张,但是一般行政处罚对于老年人而言也确实有减免的情况,结果这些人就算没有驾照也不怕被罚,而且随时可以搬出“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汽车”的荒唐理由来搪塞。

至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又没有保险而要怎么办的问题,还是问题吗?

不客气的说,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之前,“老年代步车”的用户们还能冠冕堂皇的说出一些证明自己有素质的话来;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则大部分都会变成无赖。

既然非常明确这些“老年代步车”用户的需求和用法,那么面对这些车辆则应该彻底的一刀切!不应该让这些隐患出现在公共道路之上。